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322號
原 告 台灣邁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中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美商疾風國際有限
公司台灣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
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需
補繳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