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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7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322號 原   告 台灣邁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中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疾風國際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 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需 補繳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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