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7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427號 原   告 順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肚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柒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 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