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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7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433號 原   告 台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陸萬伍仟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第1項訴之聲明(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29,000元。 二、第2項訴之聲明(請求交付機器設備)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   0元(如起訴書所附報價單第3項所載價額)。 三、以上合計為265,000元(229,000+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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