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669號
原 告 松吉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傳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
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5 月14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
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參,其訴
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