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8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格列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清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依倫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伍
佰玖拾壹元,應徵
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