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7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8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格列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依倫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伍 佰玖拾壹元,應徵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