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086號
上 訴 人 周建福即合家歡家飾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卡爾綜合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
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