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135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蕭培鍊
陳盈樺
梁世馨
被 告 宏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梁金
被 告 潘美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仕發
被 告 游金宗
陳仁和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