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168號
原 告 光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孫瑞隆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巨詮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除廣告
物(返還大樓外牆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
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有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元尚未繳付,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設立
系爭廣告物,被告應每月給付原告相當於
租金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0,000元,則10,000元x12月÷10%
=1,2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
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