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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822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8225號 原   告 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林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麗安 被   告 鉦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濟利 上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經 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4日下午4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楊雅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予原告,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二十三日起至返還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元 ;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肆仟伍佰 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肆佰貳 拾壹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肆仟伍 佰陸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施作位於桃園中壢、樹林柑林橋、七堵、湖 口車站等工地工程,自民國99年7月12日起陸續向原告承租 如附表所示H型鋼(下稱系爭租賃物),被告並交付支票予 原告代替租金之給付。惟被告為給付100年8月份租金所簽發 、發票日為101年1月5日之支票無法兌現,自100年8月1日起 至101年4月30日止,共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445,421 元 (100年8月份租金52,616元+100年9月1日至101年4月30 日 租金392,805元)。經原告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爰依雙方 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租 賃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返還系爭租賃 物。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5,4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返 還系爭租賃物,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日止,按 日給付原告1,616元,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2,544,56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H型鋼排 樁租借憑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請款單等等為證。被告經 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45,421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被告應返還系爭租賃物,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返還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616元,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 原告2,544,56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素月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601元 合 計 30,601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