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
原 告 品創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昌
被 告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丁若亭
訴訟代理人 卓文財
呂孟晉
邱啟東
李忠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
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7 月13日寄存於原告
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
第2 項規定,於101 年7 月23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參
,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