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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8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729號 原   告 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彰 被   告 盈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屏東縣,有被告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系爭支票之付款地在高雄市,亦有 系爭支票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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