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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9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肯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招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之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 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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