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肯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招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之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履約
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