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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9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 上 訴 人 漢斯國際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俊帆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 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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