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
上 訴 人 漢斯國際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帆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
4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9,2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