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61號 原   告 巨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廷偉 訴訟代理人 黃琮汶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和新小客車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47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