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61號
原 告 巨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廷偉
訴訟代理人 黃琮汶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和新小客車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47 元,應繳
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