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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9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745號 原   告 大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寬 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       洪偉翰       呂穎昌 被   告 華旭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黃賢智       張哲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兩造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以書狀具體回覆下列 問題: 一、原告部分:  ㈠依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一項約定,驗收完成係以甲方(即被   告)提供之驗收認可書為依據。為使本件訴之聲明更為明確   ,原告是否考慮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提供驗收認可書   予原告。  ㈡請原告說明被告是否曾提供驗收認可書予原告。 二、被告部分:請說明被告是否曾提供驗收認可書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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