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805號
上 訴 人 亞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
上訴人與日盛圖書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叁拾叁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