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昌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和
相 對 人 太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國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五二
二號
兩造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執行
異議之訴(一
○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二五號)
云云,固屬實在。
二、
惟經本院查證結果,聲請人所提出
債務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
,業已判決駁回,故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
之聲請,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