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松吉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木陸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肆佰捌
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