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格列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清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依倫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
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