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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格列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依倫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 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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