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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佑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752,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288 元(計算式如後附表 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 本件返還房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231,271 元x12 月÷10%= 27,752,520元(依土地法第 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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