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君佑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752,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288 元(計算式如後附表
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
本件返還房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231,271 元x12 月÷10%= 27,752,520元(依土地法第
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