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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衡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優羅克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000元x12月÷10%=2,52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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