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金品工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