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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長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保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傅楓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柒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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