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長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保欣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傅楓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柒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