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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59號 原   告 理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旦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間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 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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