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59號
原 告 理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光旦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間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 號)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