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啟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志宏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
押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
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