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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補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德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彪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零 柒佰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320,000元(每月租金36,000元x12月÷10%=4,320   ,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   (下同)180,700元 三、以上合計為4,500,700元(180,700元+4,320,000元=   4,500,7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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