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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宏康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穎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金都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高瑀葳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柒仟貳佰元(計算方式如後 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560 元12月10%=547,200元(依 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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