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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05號 原   告 齋聖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澔鎔 原   告 蔡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叁佰叁拾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貳佰陸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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