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4號
原 告 錦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水木
訴訟代理人 白冠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家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