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勝旗電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節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曾司宏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2,22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