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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勝旗電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節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司宏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2,22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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