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勝旗電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節守
相 對 人 曾司宏
上列
兩造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狀,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3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