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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調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勝旗電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節守 相 對 人 曾司宏 上列兩造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3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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