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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環亞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源 訴訟代理人 楊晉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 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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