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頂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紹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叁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佰玖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零壹佰伍拾壹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
萬伍仟零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