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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頂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紹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叁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佰玖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零壹佰伍拾壹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 萬伍仟零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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