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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天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佰玖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 仟陸佰零壹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柒 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 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差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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