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淑娟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天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佰玖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
仟陸佰零壹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柒
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
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差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