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司北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歸還顧問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秀萍間歸還顧問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