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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司北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久玖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湘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華林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3,125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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