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久玖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湘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華林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損害賠償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3,125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