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7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谷機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94,7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已繳 納之500 元,尚需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 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附表: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為美金1 萬元,依其起訴日(    聲請支付命令日)民國102 年4 月29日將美金1 萬元兌換    回新臺幣之匯率29.47 (依臺灣銀行當日美金即期買入匯    率,因標的金額非必以美金現金方式給付)計算,折合新    臺幣294,700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294,700 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