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香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陳素燕間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101年度北小字第2327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17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