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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勞小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35號 原   告 李建章 被   告 金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鴻武 訴訟代理人 郭正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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