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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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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勞簡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攤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訴訟代理人 詹智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毓錩、林裕祥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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