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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勞簡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黃閔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揚行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 陸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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