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迅捷國際稅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譓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答維正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捌
仟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