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迅捷國際稅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譓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8月28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
此項裁定業於102年8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經其
受僱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其上
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