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藍慧敏
訴訟
代理人 溫思廣
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郁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
5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
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