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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勞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藍慧敏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郁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 5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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