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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勞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郁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繼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慧敏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壹拾玖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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