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
原 告 林玉峯
被 告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杰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 號
1 、2 、10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