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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勞簡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何岳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 元。查原告起訴 先位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 幣(下同)208,876 元本息,備位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 資及上開薪資208,876 元本息。就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 存在部分,被告102 年5 月8 日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告年滿31歲 ,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34年,推算兩造間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逾 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原告於僱傭關係存續 期間10年之收入總數即3,024,000 元(25,200×12×10=3,024, 000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茲因原告先位請求給付薪資,及備 位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薪資部分,與上開標的互相競合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即以 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024,000 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997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先行徵收裁判費15,499元(30,997×1/2 =15,499,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2,210 元,尚應補繳13,289元(15,499-2,210 =13,28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巷○ 號)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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