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何岳修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 元。查原告起訴
先位請求確認
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
幣(下同)208,876 元本息,備位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預告工
資及
上開薪資208,876 元本息。就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
存在部分,被告102 年5 月8 日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告年滿31歲
,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34年,推算兩造間僱傭關係
存續期間逾
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原告於僱傭關係存續
期間10年之收入總數即3,024,000 元(25,200×12×10=3,024,
000 )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茲因原告先位請求給付薪資,及備
位請求給付
資遣費、預告工資、薪資部分,與上開標的互相競合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即以
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024,000 元定之,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997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先行徵收裁判費15,499元(30,997×1/2
=15,499,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2,210 元,尚應補繳13,289元(15,499-2,210 =13,28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巷○ 號)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 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