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勞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