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一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菁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