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
法定
代理人 林伯紹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燦章及葉林玉女間請求返還旅行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
叁仟捌佰元,應徵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