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林伯紹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燦章及葉林玉女間請求返還旅行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 叁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