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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小字第 1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170號 原   告 漢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烈明 原   告 周念平 上列原告漢翔交通有限公司、周念平二人與被告張二川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 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貳萬零 捌佰零肆元,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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